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361、7363、7364、7366-7368号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桥梓村松柏坑E08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荷路3005号财合隆科技园2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晏鸿,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六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六案按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