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06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荣梅,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荣梅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已在另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