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694号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婷,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默。
被告:深圳俊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雪莹。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俊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多预交的459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