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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5694号
案件名称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俊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694号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婷,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默。

被告:深圳俊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雪莹。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俊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多预交的459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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