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10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宏图内衣店。
住所地垦利区经贸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X。
经营者:张效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宏图内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