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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宽鹏与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224号
案件名称文宽鹏与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宽鹏;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智汇家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24号原告:文宽鹏,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武,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创魔方孵化器2-07号楼403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9106323XH。

法定代表人:潘洪涛,研发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街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18层0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WAJ56M。

法定代表人:陈鸣。

被告:重庆智汇家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68号5-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885518。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

原告文宽鹏与被告武汉优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医捷迅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智汇家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文宽鹏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宽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宽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宽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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