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1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宋庄村北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岭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情情,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颜家村北发展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春华,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晟新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21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凌云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