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存兰,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花冠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培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祥,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云诗,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宁市任城区。
现羁押于菏泽监狱。
上诉人秦存兰因与被上诉人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屈云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存兰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存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存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秦存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