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9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一单元电子产品经销处,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先天下购物广场负一层5号。
经营者:张河兵。
被告: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布心工业区精博工业园A栋。
法定代表人:高景良。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一单元电子产品经销处、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