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桥头烨声电子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广场西一街21号一楼。
经营者:陈炳源。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桥头烨声电子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