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11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德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梅龙路新华城C座天好阁1901,实际经营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广场9楼9A06。
法定代表人:赖德光。
被告:赖德光,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爱德琛科技有限公司、赖德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