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531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汉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宏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2906O,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
法定代表人:黄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拓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