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1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容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丘全得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邢瓷大街金得利购物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全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全得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