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11号原告:兰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琅山仰天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G3QQXN。
原告兰剑与被告刘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1年1月14日,原告兰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