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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与刘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011号
案件名称兰剑与刘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剑;刘金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11号原告:兰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琅山仰天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G3QQXN。

原告兰剑与被告刘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1年1月14日,原告兰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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