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59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广场大厦8楼8020室。
法定代表人:赖国光。
被告:深圳市鑫赞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景丰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丘庚秀。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光业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赞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0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