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02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河兴顺数码配件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0区中南花园A栋商铺1号-1。
经营者陈文轩。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7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