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33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亿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江顺里1号。
法定代表人:郑柏福。
被告:南通科速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西宁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与被告厦门亿全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科速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