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19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8号三楼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德合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北京德合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嫚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1034号启创低碳创业园一楼A1-A3号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敏。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嫚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59××××.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