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670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宏玲,女,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宏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