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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志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4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志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吕志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4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志辉,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653。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志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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