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云刑终37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泽飞,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2014年6月1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赵泽飞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
201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华山,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铜川市王益区。
2012年3月31日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6日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同年12月4日经昆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曲靖市富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燕如跃,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2020年1月9日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放。
原审被告人燕如虎,男,汉族,1999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2020年1月9日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放。
原审被告人常成坤,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2020年1月9日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放。
原审被告人刘占安,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住巩义市。
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2020年1月9日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放。
原审被告人马秋红,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
201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2020年1月9日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泽飞、李华山、燕如跃、燕如虎、常成坤、刘占安、马秋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以(2019)云01刑初5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泽飞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泽飞、李华山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处燕如跃、燕如虎、常成坤、刘占安、马秋红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赵泽飞不服,提出上诉。
抗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泽飞的上诉行为违背了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应得到从轻处罚,据此提出抗诉。
上(抗)诉期满后,上诉人赵泽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听取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泽飞在上诉期满后,自愿撤回上诉,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泽飞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准许上诉人赵泽飞撤回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刑初5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