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9号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8区隆昌路10号美生创谷科技园夏谷402。
法定代表人:田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708。
法定代表人:陈俊陆。
被告:广州尼特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19号2107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官利强。
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尼特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据此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