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2号 申请人:湖州鼎泰软片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工业路1号高新区科创园9号标准厂房西侧四层。
法定代表人:魏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登容,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湖州鼎泰软片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欧兴华膜技术(成都)有限公司、高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州鼎泰软片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仓库内碟式膜及膜组件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湖州鼎泰软片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碟式膜及膜组件进行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