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3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恒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老新镇赤生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熊宜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匀市小代烟酒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城南综合农贸市场10号门面。
经营者:代兴荣。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潜江市恒欣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小代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潜江市恒欣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小代烟酒便利店达成和解,现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