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856号 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玥,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熹兴王氏现捞食品店。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熹兴王氏现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