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74号 原告秦皇岛福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盘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海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汤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希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福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海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ZL201110162588.7号“波纹管成型机旋转托盘机构”发明专利权,提交的却是ZL201120137261.X号“波纹管成型机波纹成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福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