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6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2F-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F。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
被告: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47。
法定代表人:严勇。
被告: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海街道黄田社区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1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0。
法定代表人:王圣刚被告:武汉创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72号美好太和数码市场5楼E16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H。
法定代表人:李莉莉。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创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翠华人民陪审员 程 聪人民陪审员 刘文育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银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