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丰田村丰田路****信用代码×××34M。
法定代表人:王秋英。
被告: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A-24D用代码×××9XM。
法定代表人:郑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