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2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5D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9。
法定代表人:杨小梅。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汇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睿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