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48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239098。
被告:徐玉英,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复兴镇下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