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6号原告: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雷士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雷士光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