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5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巴咏蒋商贸网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24A0Y11。
经营者:蒋聪明,男,1979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巴咏蒋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2020年4月9日,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巴咏蒋商贸网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第1183944号“利郎”商标、第6514160号“利郎;
LILANZ”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巴咏蒋商贸网店赔偿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害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3.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巴咏蒋商贸网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0日,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