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91民初43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住所:***。
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雯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雯博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