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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316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16号原告: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上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森,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伟,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1.78元,减半收取计1665.89元,由原告广东金富士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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