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会见,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会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陈会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会见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