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90-1494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高裕成。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联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五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畅联公司将每案的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后原告畅联公司于2020年4月8日针对本五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原告畅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五案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每案已预交3300元,每案退回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