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706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高诚百货商行,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营者廖英,女,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高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