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7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建设东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有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尤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坡路**华庭阁******房。
法定代表人:郭德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华,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尤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其已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