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460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珍,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金海市场******。
经营者:张贵珍,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魏鹏与被告张贵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