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3执383号申请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岩,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知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定:被告陈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岩负担。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了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陈岩在向原告支付本判决所确定之相关赔偿款项时将该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询,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核实该款项后将于近期向申请人发放;
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无法联系。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并通过电话与其谈话,告知执行进展。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暂不需要法院上门寻找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材料、财产查询反馈表、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