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66号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9层。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众凯手袋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寒,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桑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寒,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信德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众凯手袋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凯公司)、李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吉信德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众凯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吉信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阿里巴巴公司立即下架侵害吉信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
3.众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赔偿吉信德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李杰对众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众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吉信德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申请名称为“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专利号为ZL**************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0月5日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第42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号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吉信德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权利基础,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