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陵阳惠哆哆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陵阳镇小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CT7QP0F。
经营者:李晓鹏。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陵阳惠哆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