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6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君悦烟酒商行,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商业-123/div>经营者:张丽君,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div>本院在执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君悦烟酒商行、张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津0116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