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79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梧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WLXA7R。
经营者:王文桂,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王桂华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