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20号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19层B。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深圳市中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主鑫浩源科技园201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刀粒研磨夹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3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