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62号原告:佛山市骏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有,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工业区沙湾大桥东侧76号102。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深,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嘉欣,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骏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用于称重灌装的输送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佛山市骏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骏广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骏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佛山市骏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