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12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地址为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理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容,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龙门县**************,身份证号码:440************32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陈美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陈美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