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79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NA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雷满堂,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满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满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