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58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晓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徽晓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