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春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完,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春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专职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德化县美德窑艺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后所E12幢C梯2楼A套。
法定代表人:赖育铖,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王素完、苏春记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福建省德化县美德窑艺品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王素完、苏春记于2020年4月22日以其与景德镇陶瓷协会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王素完、苏春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王素完、苏春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佳华陶瓷有限公司、王素完、苏春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