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5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3层。
法定代表人:唐顺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木村原宿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唐顺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
住所地:瑞士楚格州***,***广场。
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凯,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言春,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翔公司)、广州市**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驳回MCM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MCM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
1.第G623685、G588297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并非MCM公司,而是TRIASHoldingAG(特丽思控股公司)。
MCM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维权。
2.第13979573号“MX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由商标局作出,而非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审判决书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属认定事实错误。
3.第1927130号商标不属于国际商标。
一审判决书将第1927130号商标与国际商标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
4.梓翔公司并无生产行为,仅是在网页上展示商品的行为。
5.天猫店“木村原宿旗舰店”的产品上不是全部都是“”,还有其它商标如9678194号“”、8217767号“木村原宿”、7818360号“”以及9203780号“”,而且均有商标注册证。
只是在某些产品的铁牌上使用,非常不显眼。
甚至在MCM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是非常大的产品商标“”和“”,与MCM公司的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
6.MCM公司统计出来的所谓两店销售数据并不准确,包含了其它费用,也包括了其它商标的销售数据,而且计算非常片面,没有将退货或者无效交易剔除。
7.MCM公司提交的律师费10万元没有对应的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律师费支出无合理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对于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论述以及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MCM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审法院已经适用商标法作出认定侵权处理,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不再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MCM公司针对梓翔公司、木村公司销售包袋款式与MCM品牌几乎相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在官方网站使用大量虚假信息,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易让消费者认为与其具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从而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MCM公司的产品款式多样、一直在变,且其宣传也多在2015年之后,并未举证其销售包袋款式已经形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使用的包袋款式是自己设计或者市面通用元素,并非MCM公司所特有知名包装装潢。
MCM公司的网站也无法证明已经达到知名或者能让消费者将其网站与其品牌达到唯一对应的关系,而且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使用的网站也是自己设计制作的,画面简洁而大方,无论是风格、画面还是所宣传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都仅是行业惯例、通用做法和通用解释,并非抄袭MCM公司,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一审法院判决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停止侵犯MCM公司的第G623685、G588297号商标专用权错误。
涉案两家网店均自2018年8月6日起已停止运营,无法链接,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无合理依据,即使判决,也只能就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进行判定。
三、一审法院判决梓翔公司赔偿60万元、木村公司赔偿40万元无依据,不应赔偿或者判赔数额过高。
1.案涉第13066810、13979573号商标的无效宣告判决结果未最终生效之前,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具有商标注册专用权,使用案涉商标属于合法使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赔偿。
MCM公司第13979573号“”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而根据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两公司早在2018年8月6日已经停止使用案涉商标。
计算赔偿数额应从商标被确定无效的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开始计算。
2.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是独立的两个法人,而且经营两个不同的天猫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分开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3.MCM品牌涉足多个领域,特别是服装、鞋、丝巾、眼镜、珠宝、配饰等与手工相关的行业,其所谓宣传使用证据也大部分是针对服装即第25类,皮具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在皮具类别无法证明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知名度。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没有接触该品牌的现实可能性,其早在2009年就开始申请注册第7818361号商标,比MCM真正进入中国使用的时间还要早一年。
反而是MXM、木村原宿、MCYS&TMJ商标经过两公司的使用而具有了知名度。
4.MCM品牌主要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上,18类的皮具只是其多个系列当中的一个部分。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使用在背包上,男用较多,MCM公司多使用在服装、眼镜上,两者的产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且消费者观看两者效果区别巨大,较易进行区分。
5.MCM公司提交的使用和宣传证据,很多并没有公证,大部分为外文,没有提供翻译件,因此,没有证据效力,不应采纳。
6.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情节严重,没有合理依据,判赔100万元不合理。
MCM公司答辩认为,第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MCM公司已经将商标权益转让给了TRIASHOLDINGAG,这并不妨碍MCM公司依法享有转让前的商标利益,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侵害MCM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
MCM公司对于两店铺销售数据的统计已经剔除了退货、不成功交易和无效交易等,对于侵权数额的统计清楚准确,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侵权销售数额远超过判决赔偿数额。
MCM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已经通过外币支付到相关账户,付款凭证和银行收款单都可佐证。
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侵权销售的数额远超过100万元,且其在理应得知其商标存在侵权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开设官网和天猫旗舰店的方式大肆销售,其侵权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MCM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MCM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针对MCM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梓翔公司、木村公司连带赔偿MCM公司损失共计100万元;
3.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
4.梓翔公司、木村公司连带赔偿MCM公司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8418元。
5.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MCM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梓翔公司将网站域名www.mxmworldwide.com.cn无偿转让至MCM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MCM公司注册商标情况。
第G62368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MCM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包、背包、挎包、钱夹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
第G5882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MCM控股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包、背包、挎包、钱夹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9日。
关于MCM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情况。
MCM控股公司为证明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供了MCM官网的品牌故事、中国境内门店信息及精品店一栏的网页截图、2014年MCM店铺分布以及店铺情况、品牌店销售数据、品牌明星代言及活动赞助资料、2008-2012年广告宣传及推广活动资料、2013-2014年广告宣传视频,爱奇艺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微博、if时尚杂志等媒体上关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关于该品牌的检索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注册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MCM公司对唐军申请注册“MX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MXM及图”与MCM公司先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第588297号、第614048号、623685号、1927130号“MCM及图”构成近似商标,“MXM及图”注册申请对MCM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并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5499号《第13979573号“MX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MCM公司对第8217768号“MXM”商标(注册人为唐军)提出无效的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MXM”商标与MCM公司先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第588297号、614048号、623685号、1927130号“MCM及图”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并于2016得8月31日,依法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76894号《关于第8217768号“MX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MX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唐军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因唐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16)京73行初5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梓翔公司为证明其享有“MXM及图”的排列图的外观专利,提交了第3341460号、3363723号专利证明书(专利号分别为ZL**************号、ZL**************号)。
木村公司为证明其享有“MXM及图”的商标权,提交了第13066810号商标注册证,法国商标注册证(编号134028315)。
MCM公司认为第3341460号、3363723号专利证明书所载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32430号、32420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复印件。
MCM公司为证明唐军注册的13066810号、13979573号、7819361号注册商标“MXM及图”无效,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号行初9300号、9301号、473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上述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均没有原件核实,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不予确认。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认为(2017)京73号行初9300号、9301号、4731号案已上诉,二审尚未审结。
梓翔公司为证明其对“MXM及图”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提交了国作登字-2015-F-00224702号作品登记证书。
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2017年3月23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接受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邹言春(即本案MCM公司代理人)申请,对登陆梓翔公司“MXM”官网的过程及打开“MXM”官网所显现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号为(2017)沪长证字第1809号】。
该公证显示梓翔公司生产的产品的logo是“”。
产品包括各种款式的单肩包、双肩包、钱包、手提包等,产品上均有“”标识。
2017年4月14日,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邹言春登陆天猫网,在“木村原宿旗舰店”购买了“木村原宿2017新款女士黑色双肩包”1个,支付了69元。
该网站网页有经营者木村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的商品有各种款式的单肩包、双肩包、腰包等,产品上均有“”。
上述网上购物过程、网页内容由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并对网页实时打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号为(2017)沪长证字第2335号】。
2017年4月17日,邹言春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收到上述所购货物的包裹,并进行了拆包、查看。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邹言春上述包裹的签收、拆包、查看过程进行公证并对包裹、货物即女士双肩包进行了拍照,对货物及快递单进行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号为(2017)沪长证字第2336号】。
在确认公证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一审当庭开拆可见:快递外包装盒上印有“”标识,包装盒内有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及赠品小熊一只。
黑色背包表面金属牌印有“”标识。
2018年3月9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接受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尉力申请,对登陆梓翔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米茜米旗舰店”的过程及该店有关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号为(2018)沪长证字第901号】。
该公证显示,“米茜米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有各种款项的单肩包、双肩包、腰包等,产品上均有“”标识。
同日,上海公证处接受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尉力申请,对登陆木村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木村原宿旗舰店”的过程及有关网页进行公证,公证号为(2018)沪长证经字第900号。
该公证显示,“木村原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有各种款项的单肩包、双肩包、腰包等,产品上有“”标识。
梓翔公司认为其自2018年8月6日起关闭“米茜米旗舰店”,提交了(2018)粤广花都第19210号公证书及网页打印件。
木村公司认为其自2018年8月6日起关闭“木村原宿旗舰店”,提交了(2018)粤广花都19209号公证书及网页打印件。
该两份公证书显示在2018年8月6日,上述两家网店无法链接。
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销售所控侵权产品获利情况及MCM公司的维权支出情况。
诉讼中,根据MCM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出具调查令。
MCM公司持调查令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米茜米旗舰店”的销售数据,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木村原宿旗舰店”的销售数据。
一审庭审中,MCM公司综合从上述两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主张木村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销售金额1300991.66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销售金额252419元。
主张梓翔公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销售金额2553364.42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销售金额580567元。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对MCM公司主张其因侵权获利的金额不予认可,认为统计的笔数与所附图片中显示的评价数不同,其统计的与单价乘以数量不相符。
MCM公司为证明其制止侵权而支出律师费、公证翻译费、证据收集及诉讼的差旅费等111649元,提供发票、银行业务凭证等,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另,MCM公司认为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唐军,是同一控制下关联公司进行的有组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要求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MCM公司是在瑞士注册的公司,故本案是涉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MCM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
MCM公司是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MCM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从MCM公司提交的MCM官网的品牌故事、中国境内门店信息及精品店一栏的网页截图及相关媒体的报道等资料,可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
木村公司、梓翔公司生产、销售的包与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同类商品。
包上使用的“MXM及图”标识(“”、“”),与第G623685号“”商标(“”同时也是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的基本图形)构成在字母、图形、以及二者的组合结构上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
木村公司、梓翔公司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MXM及图”标识(“”、“”),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一审法院认定其侵犯了MCM公司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商标专用权。
梓翔公司抗辩其对“MXM及图”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对“MXM及图”的排列图享有外观专利权,但提交的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专利证书的登记时间均在MCM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之后,对其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MCM公司的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MCM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带有明显故意,有违诚实信用;
客观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将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产品与MCM公司商品相混淆,显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实施上述行为、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MCM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虽主张按照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计算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但该计算方式不具客观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作为包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对MCM公司的包类产品情况知情,主观上为故意。
2.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看,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销售金额较大。
3.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MX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裁定“MX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MXM及图”的排列图的外观专利宣告无效及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4.MCM公司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及其包类产品在中国国内及国际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5.MCM公司为制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翻译费,证据收集及诉讼的差旅费等111649元。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销售金额较大,一审法院酌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600000元、400000元。
虽然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均实施了侵害MCM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从现有证据看,两公司是各自独立进行,不是共同进行,故对MCM公司主张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MCM公司主张在《广州日报》、《羊城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MCM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行为对其确已造成不良影响,MCM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地区的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的有关纠纷,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对MCM公司要求梓翔公司将网站域名www.mxmworldwide.com.cn无偿转让至MCM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梓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MCM公司享有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木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MCM公司享有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梓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600000元;
四、木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400000元;
五、驳回MC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梓翔公司负担11280元,由木村公司负担752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期间,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第G623685、G588297号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商标权人为TRIASHoldingAG特丽思控股公司;
2.第9678194、8217767、7818360、9203780号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及《商标使用授权书》,拟证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有权使用上述商标。
3.第9381621、10126770号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拟证明他人于2011年在25、35类抢注同名商标,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使用自己设计使用的商标已经具有知名度。
MCM公司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MCM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将涉案商标权利依法转让给了TRIASHOLDINGAG(特丽思控股公司),但不妨碍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侵害MCM公司商标权的事实。
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争议的侵权商标无关。
MCM公司提交了国际商标G588297和G623685的变更公告信息,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对MCM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8年2月5日第G588297号和第G623685号商标权利人由MCM公司变更为TRIASHOLDINGAG(特丽思控股公司)。
另查明,MCM公司在起诉状以及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均认为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在起诉状以及一审庭审中,MCM公司认为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梓翔公司、木村公司销售的包袋的款式与MCM品牌几乎相同,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2.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官方网站使用了大量虚假信息,对其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极易让消费者认为其与MCM公司具有某种联系。
MCM公司提交关于第G588297号和第G623685号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中,图片中展示了包括单肩包、双肩包、手提包、行李袋、行李箱等各种类型的包,形状各式各样,部分包有铭牌和铆钉装饰。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因此,根据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一、MCM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对MCM公司所主张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三、一审判决认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正确;
四、一审判决认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据是否充分;
五、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关于MCM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见,MCM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将第G588297号和第G623685号商标权利转让给TRIASHOLDINGAG,而本案MCM公司指控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MCM公司转让涉案商标前,MCM公司作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商标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上诉认为MCM公司无权主张本案权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了MCM公司第G588297号和第G623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一审判决已做详细论述,认定正确,本院不予赘述。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上诉认为其使用的标识不构成对MCM公司上述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正确问题。
经查,MCM公司在起诉状以及一审庭审时均指控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没有指控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民事权利的基础上,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一审法院在MCM公司没有请求认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情况下认定两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超出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明显不当。
故梓翔公司、木村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MCM公司的起诉意见以及庭审意见均认为梓翔公司、木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两公司销售的包袋的款式与MCM品牌几乎相同,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2.两公司官方网站使用了大量虚假信息,对其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极易让消费者认为其与MCM公司具有某种联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的期间,该法(1993年版)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MCM公司提交关于第G588297号和第G623685号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中,图片展示了形状各式各样的各种类型的包,并不足以证明MCM公司生产、销售的包已经形成了特有的包装形态,也不足以证明其包装形态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装潢所采用的设计元素多元化,也不能证明其形成了特有的装潢方式,装潢方式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MCM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MCM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该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MCM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在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方面实施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综上,由于MCM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据不充分。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梓翔公司、木村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梓翔公司、木村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MCM公司第G588297号和第G623685号商标专用权,MCM公司主张两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理由依法有据。
对于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本院根据梓翔公司与木村公司的实际侵权行为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略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梓翔公司、木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享有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享有的第G623685号商标、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500000元;
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州市**原宿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300000元;
六、驳回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18800元,由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负担1964元,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负担10523元,广州市**原宿皮具有限公司负担631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负担1380元,广州市梓翔皮具有限公司负担7763元,广州市**原宿皮具有限公司负担46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